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以下简称迈克尔)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系列商标纠纷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乔丹体育计划上市也受到阻碍。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对涉及“乔丹”系列商标的68件行政纠纷作出50件行政裁定,驳回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乔丹”系列商标案件另有18件,其中正在审理中的10件,中止审理的8件)。这意味着,在运动服饰等10余类商品上,乔丹体育注册的“Jordan”、“QIAODAN”系列商标已获得最高法院裁决,将有权继续合法使用。
最高法院的判决
2015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了50项类似裁决,全部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其中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标志。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标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情形时,应当考虑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和公共秩序。如果相关商标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单独规定了救济方法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乔丹”、“QIAODAN”等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文化等领域不产生负面影响。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迈克尔·乔丹再审主张“Jordan”、“QIAODAN”等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本案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符合《迈克尔·乔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没有直接关系。迈克尔·乔丹关于诉争商标不仅损害其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且造成公众混淆,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乔丹”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范畴,也是最高法院审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时,必须考虑是否以欺骗性手段以外的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消除不正当利益的;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其他相应规定。必须用于审查和判断。
本案中,“乔丹”等商标的注册行为,不构成扰乱注册商标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属于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商标法第一款。 “其他不正当手段。”迈克尔·乔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商标的注册是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如上所述,即使诉争商标损害了特定的民事权益,也应当按照商标法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不应纳入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商标法。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妥。迈克尔·乔丹主张系争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院不予支持。
争议回溯
20世纪初,福建晋江鞋服业蓬勃发展。在“品牌城市”战略的指引下,乔丹体育迅速崛起为当地最优秀的企业之一。乔丹体育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晋江陈埭西边生活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福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并开始使用“乔丹”中文及图形商标。 2009年,公司完成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和整体变更。
“乔丹”品牌的崛起与乔丹公司对运动的支持和奉献密不可分。例如,自2008年起,为支持中国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乔丹体育连续三年赞助全国冬季运动会;为庆祝中国成功申办2022年冬奥会,乔丹体育携手冬奥冠军代表举办“我的冬奥梦”主题活动;为支持运动服饰,推动装备设计行业发展,为运动员提供专业、舒适、时尚的运动装备,乔丹体育携手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连续10年共同主办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为了推广青少年健康运动,公司还推动了世界大学生3x3篮球联赛的开幕。此外,乔丹体育关心儿童成长和体育发展,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成立“希望工程乔丹快乐体育基金”。 9年来,基金已覆盖湖南、四川、福建等14个省市,为500多所希望小学捐赠“快乐运动花园”体育器材,援建11所希望小学,建成14 个数字图书馆。并提供中文多媒体阅读设备。
公司的精心努力,使“乔丹”品牌享誉中国。 2012年,乔丹体育已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开设连锁店6000余家,品牌价值逼近30亿元。公司正准备奔赴资本市场融资上市。
然而同年2月,在尚未确定法院是否受理立案申请的情况下,迈克尔·乔丹突然高调宣布对乔丹体育提起诉讼。他认为乔丹体育未经许可使用他的名字“乔丹”,侵犯了他的姓名权,请求法院判决。责令乔丹体育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在本案中,迈克尔·乔丹索赔5000万元。此案尚未解决。
虽然“飞人”状告“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一案尚未有定论,但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对“乔丹”、“QIAODAN”等78件商标提出商标撤销申请。经乔丹体育批准注册。争议申请。
迈克尔·乔丹的理由是,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出名,却围绕“迈克尔·乔丹”构建商业模式,恶意注册“乔丹”系列商标,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他认为,乔丹公司注册上述商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导致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上述商标的注册。
乔丹体育对上述理由并不认同。该公司认为,首先,迈克尔·乔丹只是迈克尔·乔丹的中文译名之一。迈克尔乔丹本人从未在中国使用或承认乔丹作为他的名字。事实上,他不会说或写“乔丹”这个中文单词。其次,迈克尔·乔丹本人的知名度并不一定直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事实上,引证商标是迈克尔乔丹的英文版本。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为常用汉字,于2000年进入公有领域,注册不存在恶意,根据2000年注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仅仅5年的争论。因此,相关商标早在2005年就已经到期。乔丹体育经过20多年的自身努力,已经发展成为一家颇具规模的公司。 “乔丹”系列商标分别于2005年、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十几年来,乔丹体育不仅从未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名字和形象进行商业宣传,还特意向消费者强调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自2008年起,所有广告中都加入了“民族品牌”的口号,以避免消费者混淆和误解。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通过各自的大规模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来源的混淆。商品。此外,根据相关证据,很难认定“乔丹”、“QIAODAN”等相关标识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唯一对应关系。因此,裁定迈克尔申请撤销的理由无效,诉争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不服商评委的裁决,于2014年9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商评委的裁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乔丹”只是美国人的通用姓氏,乔丹体育注册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并未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先后作出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的裁定。一系列的判决。
迈克尔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对部分案件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发表公开演讲,从商标法理论角度为我国外国知名品牌商标确权案件的司法审理思路阐明。现将相关内容汇总如下:
无论对原商标法第三十条还是第三十一条的理解,都应充分关注引证商标或在先使用商标、系争商标中的“商标使用”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请求保护时应考虑注册商标。换句话说,引证商标或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越强烈,其显着性越强,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也越大。反之,争议商标的使用越强烈,就会产生对抗效果。
就诉争商标的使用而言,如果其使用时间较长,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着性,即使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对应关系,两者之间仍然不能轻易混淆。结论。
在“乔丹”商标案及其他类似案件中,外文商标权利人提交了媒体报道证据。事实上,司法裁判不应重点判断所谓媒体报道的数量、内容、性质、受众等因素,而应考虑这些媒体报道能否在诉争商标权利人与被诉商标权人之间建立牢固的关系。外文标记。独特的连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外文商标持有人是否长期从事商业活动并产生足够高的知名度。
但如果外文商标持有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尚未进入中国市场,媒体报道作为信息传播手段,不能构成商标使用。认为不一定要进入中国市场,只要媒体报道就可以构成商标使用的观点,实质上破坏了商标法确立的使用制度。例如,撤销制度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就会失效,从而导致国外商业商标持有人“睡权利”的现象。
对于国外知名品牌,一方面要考虑在境外形成的历史因素,在坚持地域性的前提下,不要对在中国使用有过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中国企业在市场经济初期的“倡导”。心理学上,所谓的“原罪”,从现在的角度来说,不应该去追究。
对此,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马东晓表示,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是“乔丹”,这是一个常见的英美姓氏,中文“乔丹”只是常见的译名之一,并不是他的名字。尽管迈克尔·乔丹作为篮球运动员拥有较高的社会声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名字在商品上拥有相关权利。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品牌在国内市场经营20多年,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并建立了对应关系,从而真正拥有商业使用的专有权。
“乔丹公司自2012年以来针对乔丹体育商标提起的纠纷和民事、行政诉讼,是国外同行业竞争对手为阻碍乔丹体育顺利上市和发展而精心组织和策划的一系列恶意诉讼。”不仅影响了公司IPO进程,也进一步损害了公司十余年来的艰难依靠。乔丹体育相关负责人表示,“乔丹”原本有望成为第一。 A股体育用品上市公司,却意外卷入诉讼,公司上市时间被推迟了四年多,所幸最高法院对这一系列案件的判决意味着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即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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